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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白杨镇欣洋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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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7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08号
宜阳县白杨镇欣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464X2UX0
地址:宜阳县白杨镇蝎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欣洋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对宜阳县白杨镇欣洋养殖场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已投入养殖。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021年4月29日给你养殖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1]6—008号),要求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08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为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处罚壹万贰仟元罚款。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