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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5-005

 

宜阳县永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9QRN46

地址:宜阳县花果山乡寺院村

法定代表人: 张永峰

本机关于2021 4 26 日对宜阳县永盛养殖场涉嫌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东侧山坡上有部分养殖废水,顺山沟流入龙窝河一支流小溪内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1]5—005号),要求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