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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永盛养殖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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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5号
宜阳县永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409QRN46
地址:宜阳县花果山乡寺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峰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对宜阳县永盛养殖场涉嫌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东侧山坡上有部分养殖废水,顺山沟流入龙窝河一支流小溪内。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为证。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做出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送交我局和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1年4月26日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党朝兴 联系电话: 0379-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