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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08

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0754350763                              

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运斗平村0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治勋                                       

本机关于2021413日对洛阳家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调查。经调查,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4-004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单位的环境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4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4-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规定由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原行政处罚金额玖万柒仟叁佰肆拾壹元的基础上减免百分之十处理决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捌万柒仟陆佰零柒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