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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盐镇乡顺利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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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0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11号
宜阳县盐镇乡顺利养殖场:
负责人:张延会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109204512
地址:河南省宜阳县盐镇乡克村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对宜阳县盐镇乡顺利养殖场涉嫌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此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3-007号),已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4日
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471600
联系人:王胜利 联系电话: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