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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神都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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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0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1-04号
洛阳神都矿业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91410327MA3XDF2N59
地址:宜阳县城关镇沈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九伟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3日对洛阳神都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院内东侧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04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现场图片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叁万贰仟伍佰圆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