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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铁柱堆料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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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02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1-01号
沈铁柱堆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410327196511030018
地址 : 宜阳县城关镇沈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铁柱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对沈铁柱工地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堆料场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 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堆料场工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堆料场工地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堆料场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
你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堆料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