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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温尔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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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11号
洛阳温尔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MA9F7TQ507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后庄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白家华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对洛阳温尔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500吨外墙保温板及阻燃防火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4-006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0〕第4-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行政罚款壹万捌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