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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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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4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5-006号
宜阳县胡灵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7BMT87
注册地址:宜阳县张坞镇王岳村
负责人:赵帅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一筛车间和三筛车间两栋建筑物均已建设三层,厂区主要道路及泄洪渠正在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执法人员依法给你公司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5-006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和现场视频等为证。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5-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6月2月于我局听证,听证意见如下:1、公司自现场检查出问题后立即停止建设。2、积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提交送审。3、处罚参照的总投资额适用不当。告知书中的总投资额3.6亿元来源自项目备案所示,而该项目经综合考虑目前仅进行一期建设,一期投资1200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建筑骨料300万吨。
2021年6于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一份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对<投资项目变更备案信息的申请>的答复》,显示该项目一期投资1200万元。我局2021年6月11与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申请属实。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按照该项目一期投资额依法做出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 第5-006号)、《送达回证》、《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和《关于对<投资项目变更备案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你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范;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按照一期投资额1200万元的百分之一点八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