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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阳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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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7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6-010号
王春阳: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502054014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苑小区105栋1门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阳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王春阳擅自将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在宜阳县樊村镇姜营村。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将固体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文杰 电 话:0379-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
2021年6月2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