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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小伟施工队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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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6-005号
庄小伟施工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12053116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任村村
负责人:庄小伟
经调查,你施工队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庄小伟施工队承建的河南黄河同力新材料产业园施工工地有部分黄土裸露,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裸露的黄土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施工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施工队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施工队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邓文杰
行政机关电话:0379-68882934
行政机关地址:宜阳县城关镇文明东路6号
2021年6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