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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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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1号
单位名称: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邓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1U18X2B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前杓柳村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舆情转办单后对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二级砂未进入密闭场所,无围挡露天堆放,未覆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等为证。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物料堆放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平方以下,裁量等级为为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过同样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1 | 1 | 1 | 1 | 1 | 1 |
该厂露天堆放的二级砂不足100吨,占地面积100平方以下。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6月18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邓文杰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