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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骏石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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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13号
当事人名称:宜阳骏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WDR949
地址:宜阳县盐镇乡石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汉伟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对宜阳骏石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部分物料露天堆存,产品未入库且未进行覆盖;生产车间物料传送带多处破损,密闭不到位。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3-010号),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宜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6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