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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辉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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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1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8-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文辉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010143515
地 址: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于洼村五组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终止违法行为。
2、按要求清理羊圈内的固废。
3、拆除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孙毅
行政机关电话:0379-68882934
行政机关地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八中队
2021年6月2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