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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千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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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7-005号
洛阳千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FR7FU49
地址:宜阳县赵保镇龙王庙村
法人代表: 周路林
本机关于2021年5月7日对洛阳千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存在粉尘污染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8日给你公司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7-005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改。以上事实有《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7-00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裁量等级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