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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赵保镇龙杏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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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2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7-004号
宜阳县赵保镇龙杏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43KNF8Y
地址:河南省宜阳县赵堡乡铁佛寺村
法人代表:秦龙安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日对宜阳县赵保镇龙杏养殖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已投入生产使用。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6日给你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7-004号),要求你: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事实有《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为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送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7-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1、违法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2的规定。经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