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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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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20号
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864XX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西庄村快速通道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作茹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4日对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经调查,河南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3日21时左右开始,至13日23时拉土方对瑞江-滨河麗暻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进行绿化种植作业,不能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18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