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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泉景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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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19号
河南泉景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7ALPA38
地址:宜阳县锦屏镇黄龙庙村铜钛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东东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1日对河南泉景玻璃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6月10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清洗玻璃水槽破损,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漏在生产车间地面,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17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叁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