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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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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21号
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L48D0Y
注册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王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7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督导组对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00套木质及不锈钢结构展柜项目喷漆工段、打磨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我机关对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2-019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7月2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2-0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称:1、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此事并不知情,非主观违法。当时无工作安排,工人因前期请假,怕耽误工作进度,影响工资计算,私自进车间赶工,干活时没有主动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恳请不予移交公安机关。2、公司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即组织整改,对相关工人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罚,并责令停职反省。6月28日立即组织对所有员工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环保理念,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认真整改到位。3、公司规模较小,为小微企业,自2017年成立以来积极办理完善各类手续,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18、19年处于发展阶段,公司业绩稳步提升,但受2020年疫情冲击,业务量极度下降,加上人员工资、房租、原材料成本等各方面原因,公司目前负债金额较高,如面临巨额罚款,可能有倒闭风险,希望从轻,减轻处罚金额。4、公司成立以来在各个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有序生产,从未发生过此类违法问题。
根据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以下处罚:
行政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