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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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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2-019号
洛阳泰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L48D0Y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京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6月27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督导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年产500套木质及不锈钢结构展柜项目喷漆工段、打磨工段正在生产,喷漆房、打磨车间未密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峰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7月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