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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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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 罚决字〔2021〕第2-018号
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4408653X9
地 址: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伟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对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调查。2021年5月30日接群众投诉,宜阳县创业路第三陶瓷厂旁边工地施工扰民。经调查,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芳菱阁苑项目工地5月30日正在浇筑混凝土,17时至22时30分左右结束,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2021]第2-016号),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壹万叁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