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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17

 

洛阳宜资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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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盐镇乡石盐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819日,执法人员对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30万条集装袋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年产30万条集装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3-0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820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3-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1: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你单位年产30万条集装袋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叁仟元2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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