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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条生产线承包人许建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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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0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09号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条生产线承包人许建波):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736500212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后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娇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对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第一条生产线承包人许建波在库房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成品料,无防扬尘措施。执法人员当即给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宜环违改〔2021〕6-00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堆放在库房外的物料进库或者覆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年度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贰万捌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