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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条生产线承包人许建波)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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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0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6-009号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条生产线承包人许建波):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736500212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后杓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娇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发现承包人许建波在库房外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成品料,无防扬尘措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堆放在库房外的物料进库或者覆盖。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争春 电 话:0379-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
2021年5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