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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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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0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6-013号
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3PPMR26
注册地址:宜阳县白杨镇
负责人:买超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肉牛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查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肉牛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6-013号,责令你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 2021年7月14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2:你单位1、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未重新备案;2、符合环境功能规划3、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4、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