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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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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0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3号
宜阳县白杨镇东升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买超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3PPMR26
地址:宜阳县白杨镇西马村
本机关2021年7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白杨镇马村肉牛养殖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发生变更未重新备案,裁量等级为1。
2、建设项目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建设项目情况判定标准: 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的,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 | 5 | 1 | 4 | 1 | 3 | 1 | 1 |
X=0+(5-0)×[1/5+(1+3+ 1+ 1)/(5×4)]×50%=12500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1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7月14日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邓文杰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