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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6-014

 

吕付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09050716

址: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二十里铺村153号

负责人:吕付伟

经调查,你本人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7月29日在河南黄河同力新材料产业园樊村镇茹村工地,违规使用尾气超标(按非移动机械尾气标准一氧化碳数值标准0.8含以下,该挖掘机实时排放1.06,属超标排放,)的挖掘机土石方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本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你驾驶的的小松牌270挖掘机维修检测确保排放合格

我局将对你本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文杰                           

 话:68882934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7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