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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程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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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7-006号
咸阳程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881897329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中铁七局三公司办公楼408号
负责人:张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机关对你公司涉嫌“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7-006号,责令你单位建设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7月29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7-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7:你单位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拾壹万玖仟元( 119000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