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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新大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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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0
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7-007号
宜阳县新大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C7MH6H
地址:宜阳县韩城镇西关新大牧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卫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厂区东南方向有一个沼液储存池损坏,现场发现有沼液外排痕迹。我机关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7-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9月29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7-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水污染防治类表8:1.废水类别判定标准: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裁量等级为5。2.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3.排污超标状况判定标准:超标两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为5。4.水日排放量判定标准: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 2。5.排放去向或区域判定标准:三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6.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 ;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三天内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企业提出申请希望能减轻处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经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原行政处罚金额捌拾万零伍仟元的基础上减免百分之五十。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肆拾万零贰仟伍佰元( 402500 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