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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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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阳县白杨镇龙潭沟村北1号

法定代表人:程龙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9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有大约800吨左右的原料,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原料进行覆盖,避免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文杰                           

 话:68882934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922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