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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宜阳伊甸大厦2期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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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7
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1-07号
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宜阳伊甸大厦2期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7772160629H(4-4)
地址:宜阳县城关镇文化北路东侧
负责人:李备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宜阳伊甸大厦2期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查洛阳市宜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宜阳伊甸大厦2期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1-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8月19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