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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北石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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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24
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4-013号
宜阳县环北石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390724328
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庆辉
经调查,你加油站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2日至6月23,我局委托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汽回收设施检测。2021年8月11日,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气液比不合格,机械呼吸阀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气液比、机械呼吸阀进行维护。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京涛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 8 月 24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