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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1-09

 

宜阳县环北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庆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E5872D  

地址:宜阳县城兴宜西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    


本机关于2021818对你加油站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6月24日,我局委托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汽回收设施检测2021年8月11日,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2#、3#、4#、5#罐操作井大盘油气泄漏标准限值不达标

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加油站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本机关对你加油站现场检测及现场检查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加油站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序号19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为 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不足一个月 ,裁量等级为 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 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 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取值

20000

200000

1

4

1

1

1

1


56000=20000+200000-20000×[1/5+(1+ 1+ 1+1/(5×4]×50%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加油站作出:

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罚款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加油站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加油站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加油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加油站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加油站放弃听证权利。

 

2021 8 19           

 

 

地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裴万岳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