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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跃强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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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3
来源:县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4-015号
黄跃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403257038
地址:宜阳县锦屏北路西侧
负责人:黄跃强
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9月13日现场检查时看到你组织人员车辆正在宜阳县锦屏北路西侧工地清运土方,在装车过程中未采取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京涛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9月1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