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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23

 

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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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人: 刘明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4日接群众举报,宜阳县锦屏镇文兴水尚工地施工扰民。我机关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经查发你公司承建的文兴水尚项目第四期工程在不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103日22时后45号楼楼层打筏板混凝土浇筑,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 2-02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106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经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1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