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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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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05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2-021号
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9141030071915596XU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速通道东入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明杰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4日接群众举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洛阳市天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文兴水尚项目第四期工程夜间正在对45号楼楼层打筏板混凝土浇筑,你公司不能提供由相关部门批复的夜间连续施工手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反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峰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 10 月 5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