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艾柯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
日期:2021-08-25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4-014号
洛阳艾柯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7BRPJ9Y
地址: 宜阳县香鹿山镇龙羽西路工业园区10号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4吨天然气锅炉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京涛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8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