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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北石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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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06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4-017号
宜阳县环北石化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 宋庆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390724328
地址: 宜阳县香鹿山镇城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24日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查,我局委托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至6月23,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汽回收设施检测。2021年8月11日,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气液比不合格,机械呼吸阀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4-0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4-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你单位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罚款(56000元)。你加油站积极配合,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并提出申请希望能减轻处罚。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罚款(3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