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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宜墨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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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2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4- 017号
洛阳宜墨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5BC9J4W
地址:宜阳县北环路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参照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四轮专业7组10月18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反馈的问题进行检查,确认反馈的环境问题属实,分别是:1、你公司9台石墨化炉只配一台移动式集气罩,现场7号石墨化炉有六处冒烟点位,烟气未收集;2号石墨化炉正在生产,有集气罩但烟气跑冒严重。2、你公司的筛料工序的粉尘收集不到位,车间旁的门窗未封闭,车间地面灰尘较重,车间外的地面上有明显物料散落沉积。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京涛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10月2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