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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净化加油站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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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1-08号
宜阳县净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3277338775397
地址:宜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新军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密闭性检测不合格,1#、4#、5#加油枪气液比超过标准限值,1#、2#、3#罐操作井大盘密闭性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图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密闭性、加油枪气液比,1#、2#、3#罐操作井大盘漏点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裴万岳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8月1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