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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凯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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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01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3-020号
成都实凯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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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玉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宜阳县盐镇乡周沟村新伊高速建设项目梁场作业区未设置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装置,我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宜阳县盐镇乡周沟村新伊高速建设项目梁场作业区未设置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装置,钢筋加工时多处(3处以上焊接点位)焊接烟尘直接排放。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3-0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3-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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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胜利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