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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兴宜新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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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09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4- 018号
宜阳兴宜新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会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9G7WHW3H
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韩营凹村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5日,13时00分至14时分00你公司PLC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水污染物进入外部水体,且未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讯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京涛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11月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