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日期:2021-11-1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6-019号
洛阳宜玻硅砂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娇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327120003769
地址:宜阳县樊村镇后杓柳村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厂区北面有共计80吨左右,占地面积大概40平方的原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露天堆放。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拟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 判定标准: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平方以下,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1 | 4 | 1 | 1 | 1 | 1 |
X=1+(10-1)×[1/5+(1+ 1+ 1+ 1)/(5×4)]×50%=28000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1月18日
地 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邓文杰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