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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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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17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1〕第2-027号
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青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82MA2WHXBP7G
地址: 宜阳县锦屏镇洛宜快道与323省道交叉口南1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焊接工序正在生产,4个焊接点位未在集气罩下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焊机焊接时产生的烟尘,造成烟尘逸散。我机关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焊接工序正在生产,4个焊接点位未在集气罩下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焊机焊接时产生的烟尘,造成烟尘逸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1〕第2-0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6、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7、界首市世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洛阳豫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1年11月11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1〕第2-0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21年11月15日向我机关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本案具体事实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请求在原处罚基础上减少20%的行政罚款。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 。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不足一个月;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罚款(448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