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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干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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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03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2021〕第 2-024 号
张文干:
身份证号码:41032719730808201X
住址:宜阳县樊村乡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干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8日,在樊村镇樊家山北麓进行山体开槽施工中,装卸土石方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个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1年11月3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