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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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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08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2〕第3-001号
宜阳县吉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6780637773
地址:宜阳县柳泉镇柳泉村
法定代表人:田长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原料库外东南方向堆放有一堆煤矸石,目测长约20米左右,宽约4米左右。已采取覆盖措施,但是未完全覆盖到位。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宜环罚责改〔2022〕第3-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宜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证据四: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2〕第3-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机关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判定标准: 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7日
地 址: 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邮政编码: 471600
联系人: 赵海杰 联系电话: 6888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