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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环罚决字2022〕第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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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水兑村11组

法定代表人:牛淑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3月2日对河南省新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建的XYTJ-3A项目工程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项目协调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确认3月2日河南省新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你单位承建的XYTJ-3A项目位多处堆积占地面积约1000 ㎡共约3000立方的土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 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3、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环境监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以《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先告字〔2022〕第5-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7: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2000 吨以上;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500㎡ 以上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叁仟元整7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五中队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