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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浩华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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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3-16
来源:环保局
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宜环罚责改字〔2022〕第 6-001号
咸阳浩华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400MA6XM6TC7B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惠民路惠民小区2号院12号楼2单元5层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永祥
我局于 2022年3月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项目协调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承包的河南省新伊高速公路杨庄村水稳站项目厂区东侧多处堆积占地面积约1000 m2共约3000立方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宜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光辉
电 话:68882934
地 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
2022年3月1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责令改正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