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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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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6
来源: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3 号
宜阳县樊村乡金诺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7MA41U18X2B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樊村乡前构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明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硅石易产生扬 尘的物料,未密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 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贮存场所的照片、 录像;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 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 (X):28000,代入公式:28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 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贮存的硅石易产生扬尘的物 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环境 监察六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