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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7 环罚决字〔2022〕6 号

 宜阳县长昊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50864966C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高村乡北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亢文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正常使用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2 年 4 月 15 日 00 时至 10 时数据缺失。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 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 场照片、录像;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它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7 环罚告字〔2022〕6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4 月 29 日你 单位向我局提起了陈述申辩,递交了免予处罚申请书。反映 在线设备电路问题异常跳闸,致使 10 个小时数据缺失,情 况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与运维取得联系,并配 合对问题点给予修复和整改(加装稳压器)、同时向市、县 环保部门发送异常报告,并对现场运维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 验,立行立改解决存在问题,希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免于处 罚。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 进行了集体会审,你公司陈述情况属实,且积极配合调查, 于 4 月 15 日第一时间整改到位。本案具体事实符合《河南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原处罚 116000 元的基础上减少 20%的行政罚款,减轻后处玖万贰仟捌佰元元整的行政罚款 (928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 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自动监 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60% 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 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1],处罚金额(X): 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5 + 1 + 1 ) / ( 5 x 3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0,未开展人工监测,无现场分析数据,无法比对, 裁量因素 2、3 项不采用。裁量金额:116000.0,减轻处罚 23200 元,最终裁量金额 928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2 年 4 月 15 日 00 时至 10 时数据缺失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玖万贰仟捌佰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0000009765506610012-0104;代办银 行:宜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宜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环境 监察七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5 月 17 日